|
建筑节能:美国政府的做法及启示
来源:《城市开发》杂志2006年第3期 发布日期:2007-04-05 访问次数:1 作者:赵行姝
近年来,我国建筑规模迅速扩大。目前,每年建成的房屋面积高达16亿~20亿平方米,超过所有发达国家每年建成建筑面积的总和。但是,我国人均住房面积仍然较低。目前,我国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 按照国际通行的分类,建筑能耗是指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采暖、空调、通风、热水供应、照明、炊事、家用电器以及电梯等方面的能耗,其中,采暖、空调、通风三者的能耗总和占到65%左右。我国的建筑耗能非常大,对社会经济带来了沉重的能源负担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到目前为止,不仅既有的400多亿平方米城乡建筑中,有95%为高耗能建筑;新建房屋建筑中,80%以上还是高能耗建筑;我国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高达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新建建筑的2~3倍。 此外,在既有建筑中,公共建筑的能耗非常大。中国大型公共建筑的单位面积能耗大约是普通居民住宅的10倍左右,北京市30%的公共建筑耗能占了建筑耗能的70%。如果按照目前建筑能耗水平发展,到2020年,我国建筑能耗将达到10.89亿tce(吨标准煤),是2000年的3倍。在当今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的形势下,显然,提高建筑物使用能源的效率成为国家当务之急。 建筑节能涉及了墙体的隔热层、门窗玻璃、屋顶与地下室的隔热性、通风空调管道的气密性和隔热性,以及热水器和热水管道的保温效率等。我们都知道,政府推进建筑节能的手段无非就是开发和推荐能源新技术、制订行业和产品标准、建立并维护基于市场的建筑节能机制。但是,如何在实践中通过这些手段实现建筑节能?我们不妨来看看美国的做法。 政府的法律强制与示范引导 美国政府一方面以立法的形式制定相关能耗产品、设备的强制性最低能耗标准;另一方面建立鼓励节能的自愿性能效标准,并辅之以相应的经济激励政策。最低能效标准一般都以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执行。由于美国是一个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同时法制比较完善,所以,厂家、公司或者个人为避免遭受法律制裁或失去信誉,一般来说,均严格遵守最低能效标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都可以制定能耗标准。而且,加州、纽约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州,建筑节能标准比联邦政府标准还要严格。比如,作为加州最主要的节能工作管理的政府机构,加州能源委员会(CEC)制定和实施了美国最严格的建筑物和家电的节能标准和标识体系,这些标准每隔几年(一般为3~5 年)就更新一次,以充分考虑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从这些节能标准开始实施以来,加州已经节约了158 亿美元的电费和天然气成本。估计到2011 年,将增长到430亿美元。 对于具有自愿性能耗标识的节能型产品,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环保署(EPA)和美国能源部(DOE)联合推动的“能源之星”项目,获得“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一般都超过该类产品相应的最低能源效率标准。为促进自愿性能耗标识的产品的推广应用,美国的政府部门采取多种激励措施并积极发挥示范作用。比如,美国政府公共设施的购置,首先要考虑使用带有“能源之星”标识的高效节能产品。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要求”规定,所有美国联邦机构只能购买标有“能源之星”标志的高能效产品;政府办公楼也都在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采用更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等等。比如,在加州州政府——萨克拉门托市政府的办公建筑中,就采用了节能型建筑外墙、节能型窗户、高效节能灯、高效节能中央空调系统(分散式、变流量的空调控制方法)。这对某些产品来说,意味着大批的市场份额,这就给了参与“能源之星”项目的产品和设备制造商极大的经济动力。 政府在多方共赢中的角色 为了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和经济繁荣,美国政府一直注重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布什总统在2006年度国情咨文中再次明确表示,技术革新是解决美国能源依赖问题的最佳途径。美国的建筑节能自然也离不开建筑节能技术的综合研究能力和材料的再生利用。 美国能源部(DOE)支持的国家实验室及技术中心共有24个,均配备了世界一流的科研设备,拥有数万名科学家及工程师在从事能源技术的前沿工作,专门为国家能源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比如,美国能源部(DOE)出资与加州伯克利大学合建了一个国家实验室,即加州伯克利国家实验室(LBNL),其下属的各实验机构分别从事新型建筑材料、能源、光源以至灯具等的相关研究。 勿庸置疑,各种研究成果只有及时转化为生产力,才能对美国建筑能耗的改善起到作用。如何通过企业将新的建筑节能技术推向市场?如何说服消费者购买能效更高的节能产品?换句话说,如何实现技术开发方、产品供应商、消费者的三方共赢?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做法对我们相当有借鉴意义。 美国自1973年开始实行联邦政府能源管理计划(FEMP),该计划用于帮助政府机构用最有效的办法实施能源管理,并引导政府各部门更为有效地利用能源。FEMP的内容之一,就是通过新技术认证程序向政府机构介绍新型节能技术,使得政府机构能够对新技术作出恰当的评估,并在合适的时候加以应用来实现节能目的。 这种技术认证可以把政府、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公用事业公司以及国家实验室等多方召集在一起,从而有效的实现多方合作的共赢局面。具体来说,政府提供现场技术评价,目的是降低能耗和维护成本;制造商提供设备,希望能建立政府使用记录,并通过性能分析改善这项技术;公用事业机构验证此项技术的收效;销售商传播技术信息,与广大用户交流以促进该项技术的发展;国家实验室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性能分析,为该项技术认证提供完整的技术报告。 公共建筑发挥节能带头作用 事实上,中国已经制订出一些具有相当高水平的的建筑节能规范,但是,由于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控制管理机制,特别是缺乏对建筑节能的实质性经济鼓励政策和必要的资金支持等财政税收政策,从而使国内建筑能耗水平大大高于美国。因此,作为一项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我国的建筑节能必须从产业发展、经济政策、制度创新及技术创新等方面综合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 美国在推动建筑节能工作方面确实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但是,因为中国和美国的文化历史背景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发展程度也不同,所以,我国建筑节能的政策与标准要符合中国国情,重视各项措施在中国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建筑节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也是政府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政府除了增加建筑节能技术的科研经费投入、制订相应的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之外,不妨首先在新建公共建筑、现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机构设备采购等方面积极发挥带头作用,切实降低全国各地公共建筑的能耗,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开创一个多方共赢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 责任编辑:yanwz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