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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宁委员:建筑物公用部分费用应按户分摊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3-30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对此,邢军委员认为,这一规定还需要斟酌。因为,第一,道路就其通行功能来说,无论是在建筑区划内,还是在建筑区划外,都应当属于市政设施。因此,不能归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而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绿地是土地的一种使用。而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绿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李连宁委员则对草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涉及的公用部分的费用分摊问题提出意见。他说,按照草案的规定,对这一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来确定。这样的规定不太切合实际,也不太合理。因为现在在一个小区里住房确实有面积大小之分。但业主在买房子的时候,房款是按大小面积支付的,物业费也是按房子面积分摊的。对公共部分,不论是电梯、绿地还是道路,都是小区业主们平等共享的。这些平等共享部分费用让一些人多摊,不完全合理。对没有约定的这笔费用应采取按户分摊的办法更合理。

责任编辑:yan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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