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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精神的确立还要多久?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3-29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业主出差在外,别墅被翻新 2007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日,广州商人黄文胜正在武汉出差。当天,他收到一个消息:“你的别墅被认定为外表过旧,近日将被翻新!”随即,他接通给他发送消息的佛山市三水区南边房地产公司代表冼先生的电话,确认了这个消息。 3月21日,南边房地产公司冼先生再次通知黄文胜:“不好意思,你的别墅已经被翻新了!”黄文胜遂委托三水的朋友和一名律师前往一看究竟,此时,黄文胜房龄11年且从未使用过,也没有修复加固过的别墅,已经被“翻旧如新”……黄文胜表示,翻新之前,他从未见过旧房翻新的告示,也未与翻新单位签订《旧房翻新协议》,“这一切都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真是太让人惊喜了!” 剖析:确立“物权精神”长路漫漫 这是一例被认为在《物权法》出台之际公然违反其中关于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精神的案例。 在本案中,业主应当了解其房屋是被谁强行拆除,若是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拆除的话,就应当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权限依法行政,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就是违法行政,因此造成业主的损失应当由该行政部门承担行政赔偿。 如果是拆迁单位擅自拆除该业主的房屋的话,则该拆迁单位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该业主有权要求拆迁单位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当是该房屋的现在市场价值,若还造成该业主的其他财产损失的话,侵权人也应当赔偿。如果该房屋确实已经达到必须拆除的危房标准的话,并且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拆除该房屋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就说明该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因为该房屋交付使用才10多年,离房屋的正常使用年限相距甚远(一般住宅使用年限应当在70年以上),所以,业主可以要求原开发商赔偿。 法律已经出台并即将实施,但社会法治观念还远远不够,各种配套的制度环境还残缺不全,这些眼前的问题不解决好,物权法所确立的精神只能是空中楼阁。 责任编辑:w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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