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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中介需在银行设专用账户
来源:《城市开发》杂志   发布日期:2007-03-23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415日起,北京市的房产中介须通过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专用存款账户,在办理二手房交易时,划转买房人和卖房人双方的交易资金。昨天(322),北京市建委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联合发布《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均要在商业银行设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划转二手房交易结算资金,交易当事人也应根据需要在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立“专用账户”的中介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元,并缴纳100万元的保证金。另外,中介公司的信用档案必须无不良行为记录。不符合条件的房产中介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业务时,须通过有专用账户的中介划转交易资金。

个人专用账户转账时,须有购房人的签章和中介公司的证明,资金才能被转入卖房人的账户。房地产经纪人在与购房人签订存量房交易委托合同时,应主动提示购房人,只有通过“专用账户”才能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划转资金的企业,市建委表示将取消其设立“专用账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于415日起实施。符合设立“专用账户”的“保证机构”,在与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3天内会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布。

相关链接:

122,建设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此次《通知》的“答记者问”环节,两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明确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三个相关问题:

①确定监管形式——分账户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

②明确资金权属——属于交易当事人:明确该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其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③明确资金交付条件和具体方式——与房地产经纪合同中的约定一致。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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