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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五大“实惠”:住宅用地届满自动续期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3-09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物权法草案在20057月向全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一个多月时间就收到社会各界相关意见一万多件,大多数讨论意见集中在人们的切身利益。以征收补偿为例,即有诸如“充分的”、“全面的”、“相应的”、“市场价格的”等大量修饰词建议限定“补偿”,主要是往高额补偿方向建议。

 

随后,草案根据各方意见,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第七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有关专家认为。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胡康生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物权法通过私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规定,来保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

 

“物权法与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制定物权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需要。”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新闻发言人姜恩柱列举了物权法将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

 

——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解除了人民群众对其住宅在期满后的担心。

 

——草案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额的比例收取,减轻了人民群众进行不动产登记时的负担。

 

——草案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担保物权制度,增加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等。

 

制定物权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物权法的出台,必将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制定物权法也是实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的需要。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的制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中国国情出发,以宪法为依据,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反映党在现阶段的农村基本政策,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重点解决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

 

法学专家普遍认为,物权法将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确认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为人民富裕、社会财富的积累、国家的富强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石。

责任编辑:yan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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