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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半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   发布日期:2007-03-02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据《长江日报》报道,武汉市超过一半的住宅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使得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和解聘等一些“大事”都难以操办。最近,武汉市房产局发布了《武汉市业主大会规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了2000年发布实施的《武汉市住宅区业主自治管理实施办法》。与《办法》相比,《细则》对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前提条件放宽,且操作性更强、规定更具体。

《细则》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出售达到总建筑面积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满1年的,可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根据《细则》,小区要成立业主委员会,须先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然后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再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

如果小区业主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则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职责。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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