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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示二手房该如何处理“房屋维修基金”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2-22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2005年,女士看中一套2000年的二手商品房,总价35万,产权为70年。在与该业主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中发现一条关于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由谁来缴纳的条款,这套二手房原业主所缴纳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为6000元。

那么,女士应不应该支付给业主呢?“我爱我家”专家认为,当买卖双方签署协议时遇到房屋维修基金是否应由买家支付时,通常的解决办法是经由买卖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共识。

一般会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房屋业主将房屋维修基金无偿顺延给客户,女士便不用缴纳此项费用。

(2)双方协商共同承担,即客户支付原业主所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费用的50%。女士应支付业主3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

(3)买卖双方经过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比例公式为(房屋产权年限-原业主所购房屋与出售房屋的时间差)/房屋产权年限。如果按比例支付,则女士需支付〔70-(2005-2000)〕/70×6000=5571元的房屋维修基金。

(4)房屋业主要求买主全部承担这笔房屋维修基金。根据女士的这个案例,如果业主不同意将这笔费用顺延给女士,那么,女士则需将6000元的房屋维修基金费用全部支付给业主。 

 

责任编辑:yan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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