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导航 -- 政策分析 -- 城开地产
经济适用房应向社会保障性回归
来源:《城市开发》杂志2006年11期   发布日期:2007-02-06   访问次数:1   作者:王宏新

2006930北京市规划委公布的“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征求意见稿)到官方版正式公布的1个月内,关于经济适用房“内循环”的字眼在业界和老百姓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和争论。

在规划的征求意见稿中曾提到经济适用房将逐步取消直接上市,改由政府回购,从而避免被利用牟利,同时要转变供应模式,由销售为主过渡到租售并举。这一政策动向引起了不少人的反对,认为此举既有悖于现行经济适用房相关制度与政策,也有悖于政策的公平性,但我却认为这是对现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一次重要矫正,也是对住房政策社会保障性的一次回归。

1988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住房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实现住房商品化;19916月,国务院再次发布《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住房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的住房困难,不断改善居住条件,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1994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并首次提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供应体系,于同年出台了《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将经济适用住房定义为“由相关部门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提供按照国家住房建设标准而建设的价金低于市场价的普通住房”。

从政策走向来看,经济适用房的立足点主要是社会保障性的,它主要是一种社会政策,而不是一种经济政策。但受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为拉动我国内需型经济的发展,政府部门重点转向了如何扩大内需。在此背景下,国务院于1998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与目标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这次政策调整的主旋律成了市场化,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经济适用房也成为住房供应体系中的主体。

也就是在这一次住房政策的调整中,内在地蕴藏了其后至今经济适用房制度发展的困境。一方面,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点,而住宅是一种极具增值的商品,在市场住宅总量低的情况下,极易成为投资交易甚至是投机交易的对象,房地产市场也是极容易产生泡沫的市场。同时,关于住房的社会保障政策又强调将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这无疑又强调了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地位。在此情形下,难免出现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性与社会性的悖离。也就是说,如果要在经济上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并允许交易,那么,经济适用房的所有者都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中成为交易主体而从中获利,但这本身不是政府的初衷目标。作为一项社会政策,住房政府的目的是解决公民无房子住的问题,而不是要让这部分人拿房子来交易赚钱。经济适用房制度必须要回归其社会性目标,从根本上达到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性和社会公平性。

作者单位 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yy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最新评论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网站声明 | 协办之窗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员工风采 | 往期广告 | 广告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