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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物业服务收费出新规
来源:《中国物业管理》杂志社   发布日期:2007-02-02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执行新规定,如装修管理、水电费等多方面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新规定,装修期间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相关装修管理费用,只包括装修垃圾清运费、证件工本费和装修保证金(押金),而装修保证金不得超过3000元。另外,新规定明确规定,独立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东莞市物价局表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结合东莞实际,该局对东莞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了规范。

新规定指出,今后,成立业主委员会前的住宅(独立别墅除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独立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不得再收取水电周转金

根据新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保证金、押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原已预收水电费的,应按规定逐月扣减;对原已收取的水电周转金、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作为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

装修管理费有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规定,装修期间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相关装修管理费用,只包括装修垃圾清运费、证件工本费和装修保证金(押金)。除了这些费用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装修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装修保证金最多收三千元

新规明确,装修保证金(押金)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在装修协议中约定,但住宅物业的装修保证金标准不得超过3000元。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装修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对于装修保证金(押金),新规定明确指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的工(料)价单。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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