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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必须先打通“地方政府”这条主脉
来源:《城市开发》杂志   发布日期:2007-01-26   访问次数:1   作者:徐青

摘要:我国房地产业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但较为普遍和严重的诚信缺失,以及居高不下的商品房投诉率,不仅成为制约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瓶颈”,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大潜在因素。鉴于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房地产业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及关键性因素,打通一条旨在促进中国房地产诚信建设的“阳光大道”。

如果以建设部 2002 8 20 日发布的 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为标志,我国房地产诚信建设已经历了 4 年多的时间,建设部和地方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建立起了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及执(从)业的信用档案系统,促进了房地产诚信建设,对规范房地产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整体而言,房地产业的诚信建设状况仍不乐观,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诚信缺失,成为阻碍行业诚信建设的主脉。我们必须深入分析房地产业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打通一条中国房地产诚信建设的“阳光大道”。

地方政府诚信缺失是地产诚信缺失的主脉

由于房地产的区域性以及我国的土地制度,地方政府的诚信是我国房地产诚信建设的关键,然而从现状来看,地方政府诚信缺失已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概括而言,地方政府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

一是在整个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中,缺乏对地方政府诚信的系统要求。由于职能及所处位置所限,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对各类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提出诚信要求并与资质管理等相结合,而对于地方政府诚信的要求并没有系统的规定。

二是在房地产业发展中,地方政府表现出种种有失诚信的行为。如在执行国家的经济适用房政策时,一些地方政府疏于规划、疏于实施、疏于管理,经济适用房往往成为开发企业套取政府优惠政策的幌子,成为腐败官员寻租的机会,成为普通老百姓心中的痛。例如,在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时,一些地方政府或阳奉阴违,或制定不切合本地实际的政策;如在土地出让时,一些地方政府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专为某些开发商量身定做出让条件;如在房地产市场数据统计上,不同政府部门提供不同的数据,不同的数据往往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使人们对房地产市场的判断莫衷一是,混淆视听。

地方政府诚信缺失之缘由

以上种种既影响了整个房地产行业的诚信建设,又制约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不外以下几个方面:

在思想层面,忽略了政府诚信建设的重要性。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要求市场中的任何一个主体都应依法行事。地方政府既是地区房地产业的管理者,又是公共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如果不树立“打铁先要自身硬”的信念,在监管不到位、经济利益诱惑的情况下,诚信缺失也就在所难免了。

在制度层面,没有建立针对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就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来看,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往往置身事外,似乎大家都默认了“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就是诚信的”这样一个假设,而无需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在房地产诚信建设中,被诚信拷问的也只是各类房地产企业,却没有相应的制度先评价这些诚信的拷问者是否诚信在先。

在操作层面,由于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透明、不公开,公众很难了解到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对各种房地产事务的决策、实施、处罚等等众多关乎公共利益事项的执行情况,失去了公众对其进行诚信监督的前提。

行业诚信建设,政府诚信为先

要改变房地产诚信建设中地方政府诚信缺失的状况,首先需要树立政府诚信为先的理念。作为管理者,地方政府的诚信是房地产企业的表率,同时只有诚信的政府才能对房地产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管。

其次,尽快完善房地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使地方政府的诚信建设有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比如,做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房地产行业管理上的事权划分,使地方政府在实施地区性的房地产管理事务时,在遵循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与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将地方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诚信评价纳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四,完善房地产行业管理的社会参与机制。房地产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关系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无论是在事关房地产行业重大事项的决策阶段,还是在具体政策的实施阶段,都应发挥社会力量,也只有在社会的有力监督之下,诚信才能成为政府的自觉行为。

 

责任编辑: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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