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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创新机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来源:《城市开发》杂志   发布日期:2007-01-25   访问次数:1   作者:冯科

摘要:我国的住宅产业化进程推行了将近 10 年的时间,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住宅产业化体系,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出台住宅保障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住宅保障制度的建设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随着我国住宅价格的上涨,房价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显得更加重要,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应该从制度创新、机构创新、工具创新 3 个方面予以完善。

建立以廉租房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我国住宅保障产品应该以廉租房建设为主,而非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比经济适用房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住宅保障制度应该针对最低收入人群,而非所有人群

由于受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的影响,“均富论”在我国根深蒂固,认为我国的住房保障应该针对所有人,于是出现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等住房保障产品,这是违背市场规律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要公平竞争,起点公平,终点可以不公平”。社会保障只保障最低收入的人群,而不要考虑所有的阶层,因为如果中低收入的人应该保障,高收入的也应该受到照顾,因为他们同样纳税了。所以住房保障应该保障最低收入的人群。经济适用房应该是为工薪阶层、中低收入阶层准备的,而不是为没有房子居住的人准备的。市场经济应该保障最低收入阶层的人,不能所有阶层都保障。在引导人们去居住廉租房方面,国家可以实行税前抵扣制度,即租房者每月租金在 1000 元以内,实现予以税前抵扣制度。比如,一个月 3000 元的薪酬,那么先扣除 1000 元,剩余部分再按照我国的税法进行纳税。

廉租房的执行成本要比经济适用房低

以我国目前的水平,政府要甄别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的经济状况和身份很困难,个人的经济收入目前仍然属于个人隐私,并且消耗了太多政府的资源,发展廉租房要比经济适用房的执行成本低很多、被骗租的损失不大,而且经济适用房卖出去要回购也非常困难。

另外,在一些政府激励措施下,经济适用房改变了其住宅保障的性质,成为政府激励居民迁出市区的一种工具,严格意思上说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而且已经购买经济适用房者当初并没有被告知政府要回购。所以,经济适用房的系统内循环遭受困境。而廉租房的建设不会存在这些问题,房屋产权属于政府,政府被骗租金的损失小于被骗购的损失。

目前,我国经济适用房用于出租的比例很高,经济适用房的社会保障性值得拷问,国内权威机构 REICO 工作室基于 2005 年北京、太原、西安三地的数据研究发现,高达 48% 的经济适用房被用于出租,远远高于普通商品房 20.55% 的出租率,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牟利的手段。而对于廉租房来说,则不太可能存在投机行为,因为转租一旦被发现,房子就会被政府收回。

将公积金中心变成住宅信贷银行的机构创新

机构创新也是建设住宅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笔者建议将住房公积金中心改造成住宅信贷银行,其主要功能是执行住宅保障范畴的金融政策,而其吸收住宅储蓄存款的功能可以交由地方商业银行委托代办,利用商业银行来吸收住宅的公积金存款。住宅信贷银行可以脱离地方政府的管理,采用商业化运营、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模式,成为非盈利性质的政策性银行。国家要对该类银行的利息进行补贴,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每个季度向社会公众公开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只对地方政府负责,不对公众负责,信息不透明,所以容易出现被挪用、滥用的风险,将公积金中心变成住房信贷银行,可以彻底地解决这一难题。

为了有效监督保障性住宅政策的实施,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中央住宅金融管理局,负责制订保障性住宅金融政策,监督各地城市住宅信贷银行执行政策的情况。

利用 REITs 为住房保障制度提供资金保证

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最大的困难就是资金不足,笔者认为,利用金融创新机制,发行 REITs 是建设住宅保障制度的措施之一。方法一,以政府划拨的形式,用土地出让金的 30% 40% 建设廉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小区,出租给低收入者 ; 方法二,对整个小区的停车场,商店等商业物业进行打包上市,这些商业物业一年可以获取 6% 7% 的收益 ; 方法三,可以用筹集的资金再进行投资,不断地扩大规模,形成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良性循环。如果我们发行廉租房 REITs1500 亿,按年利率 5% 计算,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建设 60 万套 60 70 平方米的廉租房。政府每年大约只需要补助 45 亿左右就可以运行得很好,相比政府每年 7500 亿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来说,这算不了什么。

 

责任编辑: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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