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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多数公司不到征税点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1-2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国家税务总局 《条例》定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按照《细则》的说明,扣除项目基本等同于主营业务成本×1.2+费用+税金。同时,《条例》明确表示,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将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对于增值额/扣除项目小于20%的公司,可以近似理解为不被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这条线,我们对2005年房地产销售收入占主营收入90%以上的公司(不包括持有型物业公司,如中国国贸(10.41,-0.85,-7.55%))进行统计。结果显示,31家公司中,只有上海新梅(4.88,-0.26,-5.06%)、上实发展(14.49,-1.61,-10.00%)、光华控股(3.78,0.00,0.00%)等三家公司的(收入-扣除项目)/扣除项目大于20%。 当然,这只是一个很粗略的统计。《通知》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是按项目征收的,所以即使公司整体不够被征税,但也可能因个别项目超过这一水平而被征税,同时,所进行的分析是针对2005年的,因此,投资者在评价某家公司时,还应针对其具体项目进行分析。很显然,对于取得时间较早、升值幅度较大的土地和项目来说,土地增值税的威胁更大。 责任编辑:yan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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