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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1-23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闽建房〔2004〕13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为引导和推动全省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我厅在总结往年实施城市住宅试点小区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评选活动,并参照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和住宅产业技术政策等要求,制定了《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评选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推动全省城市住宅小区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规范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以下简称“示范小区”)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小区是指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科学管理,具有规划合理、设计新颖、功能齐全、设施配套、质量优良、环境优美和地方特色,根据本办法评定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示范小区评选遵循自愿、公正、公开原则,凡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竣工或在建、拟建住宅小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参加示范小区评选。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示范小区评选管理工作,制定示范小区评选条件,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评选认定,并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示范小区评选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示范小区规划设计方案评议和验收考评。 第五条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小区建设推荐申报、组织协调、日常监督工作,并指定内部具体科室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规划、房地产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示范小区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评选程序 第七条示范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申报表》一式两份(表式见附件1)。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规划、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进行核查后,由市、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将签署意见的《申报表》(一份)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主管部门申报的,应同时抄报设区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申报示范小区,除填报《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申报表》外,需同时分别不同情况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一)拟建住宅小区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 2、小区总体规划方案、设计说明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3、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和效果图; 4、申报示范小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规划设计特色、市场预测、实施进度计划、施工质量管理、科技成果应用和小区物业管理计划等。 (二)在建住宅小区申报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 2、本条第(一)项中第2-4资料。 (三)已竣工住宅小区申报资料 1、本条第(二)项资料; 2、住宅小区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工程文件、音像资料。 第九条对申报示范小区的拟建和在建小区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申报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示范小区评选委员会专家进行评议。拟建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议意见,组织设计方案的修改和完善,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报审手续,并将经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图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专家评议意见和小区所在地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对所申报符合《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评选条件》(见附件2)的拟建、在建住宅小区,列入创建示范小区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对列入创建示范小区项目管理并按计划建成竣工和竣工后申报示范小区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评并提出考评意见。符合《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评选条件》的,经公示一个月无异议后,评定授予“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称号,并对该小区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开发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对符合有关要求的示范小区,根据建设单位意愿,可推荐申报国家康居住宅示范工程。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或取消其示范资格: (一)不按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建设的; (二)建设进度缓慢,未按计划建成的; (三)建设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工地规定要求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列入创建项目管理的示范小区,在未评定前可以“创建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名义进行宣传,但不得以“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名义进行宣传。示范小区被取消资格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应停止任何与“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或“创建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示范小区”有关的宣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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