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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文禁止房产中介赚取差价
客户交易资金须在银行设专用账户接受监管
来源:《城市开发》杂志 发布日期:2007-01-23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近日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并表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 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中房地产经纪市场诚信缺失,交易资金安全没有保障;从业人员素质低,房地产经纪人出租、出借执业证书等问题比较突出。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不规范,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骗取中介费、看房费,未经委托人同意,以高于委托人意向的价格租售房屋,赚取差额部分价款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通知》规定了三种禁止行为,一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赚取差价,也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未经核实或重复的房源信息,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并保证信息与事实相符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三是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通知》要求,各地要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并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代收代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支付方式作了多项重点“规范”。 一是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必须在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资金划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不得支取现金。 三是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四是加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建设部人士表示,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和执行情况加强监管,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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