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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手房源须标“网上备案号”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1-22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为加强对二手房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的管理,上海市房地资源管理局下一步将针对上海市少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规避《办法》规定,不通过网上操作系统与当事人签订经纪委托合同以及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如违反则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操作资格,有关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针对目前市场上存在部分经纪机构先私下撮合交易,再到网上备案登记“走过场”的行为,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监测经纪委托合同与交易合同的成交周期,一般来说一套二手房从接受委托到最终成交的周期至少20天。因此,一旦发现成交周期异常,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将进行调查核实。

同时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要求,上海将结合《办法》规定,进一步规范经纪机构房源信息的发布,酝酿出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必须注明网上备案号的具体操作规定,这意味着中介机构以后无论是在门店还是在平面媒体广告上发布的二手房源信息都必须标注“网上备案号”,以证实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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