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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审批及一级资质初审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1-09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一、项目 房地产估价机构二、三级资质审批及一级资质初审 二、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二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级资质许可条件为: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各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应配设持省建设厅颁发有效证件的估价员若干名。 四、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二级、三级由企业所在地市、州或市辖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等级证书,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后,再向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六、期限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八、费用 不收费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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