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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核准办事指南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1-08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一、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二、申请条件:

1、一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二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三级资质(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4、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2、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表》;

3、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暂行核准通知书”;

4、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以及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6、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验资证明(注明各股东或出资人的股份或出资额);

7、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8、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证书及其与估价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转入估价机构在人才交流中心设立人事档案专户的证明、由估价机构缴交社会保险的凭证(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期限届满或注册变更的,还应提供已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或注册变更手续的证明);

9、经营业绩材料:申请核定正式资质等级的,提供近两年完成的(或其暂定期内完成的)业绩证明与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

10、企业信用档案材料。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二级及二级以下资格,由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格申请,已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向该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部门窗口提出;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格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2、申请一级资格由企业持申请材料直接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3、二级及二级以下资格由省建设厅核准发证;一级资格由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建设部核准。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电话028-86948961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电话:028-85534605

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建设厅:028-85568206

网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建设厅:http://www.scfdc.com.cn/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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