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来源: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07-01-08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一级)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申报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原件核验);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由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办理程序:申请人先向所在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核验后转省建设厅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二级)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申报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建设部令第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原件核验);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由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办理程序: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并在所有复印件中加盖核验章。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三级)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申报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 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原件核验);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原件核验) 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9、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新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提供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材料。 办理程序: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合格的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并在所有复印件中加盖核验章。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责任编辑: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