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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来源: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07-01-08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一级)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报材料: 1、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核验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办理程序: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后转报省建设厅初审。省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二级)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9号)。

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报材料: 1、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章程(原件,股东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审计)报告和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业绩材料:竣工建筑面积应提交工程竣工收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资额应提交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原件); 11、近三年工程质量合格率和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证明材料(原件); 1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按建设部与省建设厅规定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的证书。

办理程序: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合格意见,需要留存原件的,由开发主管部门在所有复印件中加盖核验章;  3、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人的材料集中上报或由开发企业自行上报省建设厅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三级)

办理地点:在省政务中心办理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3、《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9号令)

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审计)报告和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原件);  6、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7、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房地产开发业绩材料:竣工建筑面积申报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投资额有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原件); 11、工程质量合格率和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证明材料(原件); 1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3、按建设部与省建设厅规定参加有关培训的证书。

办理程序: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合格意见,涉及需要留存原件的,由开发主管部门在所有复印件中加盖核验章;  3、市级开发主管部门将初审合格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集中上报或由申请人自行上报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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