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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1-05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行政许可机关: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监督举报电话:63987624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1、申请暂定资质需提交: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3)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8)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9)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2、申请核定三级以上资质还需提交:

(1)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2)规定期限内的估价业绩材料;

(3)建立并公示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4)随机抽查的最近三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即时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在许可期限内)

(二)审查

标准

申请人条件符合《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在办公场所和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公开供查询。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批准的二级(含)以下企业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企业资质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对审核同意的一级企业资质,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同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 

对二级(含)以下企业资质不予行政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一级企业资质审核不同意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应当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行政许可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并定期公示行政许可决定。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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