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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来源: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05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亦可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有关栏目中阅览或下载。 三、审批权限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三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四、申请材料 (一)新设立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除注明外,均为一式一份的复印件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新设立机构免);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出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 6、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7、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8、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 9、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10、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1、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式二份,新设立机构免)。 (二)申请企业变更,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变更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公章); 3、公司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验资报告(股东变更或注册资本变更); 5、股东股份转让协议(股东变更); 6、公司改制报告和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同意改制批复及其他相关改制材料; 7、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8、公司新章程及章程修改案; 9、变动后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从业人员名册。 (三)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由建设部审批的资质事项,应按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告可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 阅览或下载)。申请由省建设厅审批的资质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市)或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原件和对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的,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政务中心。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联系电话:0591—87674683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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