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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来源: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05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闽建法[2005]85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亦可在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福建建设信息网[www.fjjs.gov.cn]有关栏目中阅览或下载。 三、审批权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等四个级别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申请一级资质事项,应按照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二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三级资质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四级及暂定资质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企业注册地在设区市的,由设区市审批)。 四、申请材料 (一)申报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工程、财务、经营、统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8、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身份证、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9、企业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及项目“五证”(土地取得方式为招、拍、挂的项目,可不必提供立项批文); 10、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 11、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证明材料。 (二)改制、分立、重组 改制、分立、重组企业申请资质的,除提供以上第(一)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按以下内容编号单独装订成一册):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4、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改制、分立、重组的批复意见。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当提供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5、变更事项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应当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 (三)变更 1、申请企业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企业名称(不涉及企业改制) 变更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报告;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全部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 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企业的有关决议、决定、章程修正案、验资报告; (5)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 (2)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文件(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的企业需提供股东会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决定);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全部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6)初审部门审核意见。 (四)注销 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企业依法终止的应提交以下资料(一份): (1)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证明其原因的有效文件。 五、行政许可程序 二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市)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三)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省建设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省建设厅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公示的,公示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七、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八、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福建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九、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建设公寓一楼; 联系电话:0591-87674683。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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