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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05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一、许可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二、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9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

(三)、《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三、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分为一、二、三级。

各资质等级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取得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五、出资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七、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八、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需将全部内容复印)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九、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十、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需将全部内容复印);

十一、近3年主要房地产估价项目合同(提供原件核验,每年度房产和土地的评估各提供一份)

十二、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十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十四、各市房产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注:1、新申办资质的机构免第三、十一和十四项材料。

2、所有需验原件的材料均由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核验,并盖章确认。

3、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程序

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自治区建设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建设厅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收费:无

七、办理期限:

实行随到随审制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八、受理地点:

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行政审批窗口(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21号房),电话:2264306

九、经办人员: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谢剑虹,联系电话:2264311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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