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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05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一、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二、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

(三)、《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731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修正)

三、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3份);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验资证明;

6.银行开户证明及进帐单;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9、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3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6、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8、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五、收费:无

六、办理期限:

实行随到随审制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受理地点:

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行政审批窗口(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21号房),电话:2264306

八、经办人员: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李兰芝,联系电话:2264302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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