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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05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一、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二、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 (三)、《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3份);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验资证明; 6.银行开户证明及进帐单; 7、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劳动合同; 9、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二)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一式3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5、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6、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8、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五、收费:无 六、办理期限: 实行随到随审制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七、受理地点: 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行政审批窗口(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121号房),电话:2264306 八、经办人员:自治区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李兰芝,联系电话:2264302。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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