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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来源:搜捕网 发布日期:2007-01-05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诉夏清淮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1952年12月夏清淮之妻将房屋6间出典给魏汉三经营茶叶后,典价350元,典期两年半,1956年公私合营时,魏汉三将所典之房以原典价投资入股,该房由南阳市副食品公司管理使用至今。1958年以后,夏清淮多次向有关部门协商赎房未果。1984年8月,夏清淮向南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根据中共中央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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