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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1986411

【实施日期】1986411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1986)民他字第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在“文革”期间未能按期回赎,应作时效中止处理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5〕京高法字第141号《关于宛若海诉安淑珍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所述,安淑珍于1963年10月1日出典给宛若海三间房屋,典契载明:典期十年,典价四百五十元,如出典人到期无力回赎,由承典人按当时房价转典为卖。在履行期间,该房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收归公有,未能按期回赎。1984年10月安淑珍向宛若海提出赎房要求时,宛认为典期已过,拒绝回赎,并向通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产权归其所有。经我们研究认为安淑珍出典的房屋,1966年9月已交由房管部门接收。由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1966年至1984年初停办回赎,致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无法按照典契载明的期限回赎,这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因此,1984年10月安淑珍要求回赎时,不应将房屋归公和停办回赎的这段时间,计入回赎时效期内。至于你院提出增补赎金问题,如无其他特殊原因,回赎时一般应按契约规定的典价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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