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所在地向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扩权县)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辖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相关证件,加盖核准无误印章,提出初审意见,并正式行文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
3.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建设厅公开网站或政务服务大厅办公场所进行公告、告示,由建设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申请核定和晋升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
3.申请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有关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的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当年在职人员的全员统计表,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书(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验证原件后的复印件);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及相应的技术装备证明;
11、《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收费情况: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