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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来源:搜捕网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1984122

【实施日期】1984122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1984〕法民字第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4)鲁法民字第24号《关于房屋典当回赎问题》的来函请示收悉,因这个问题涉及对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文件的执行,经我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进行了联系,该部认为:

105号文件现在仍然适用,但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对私房改造时被改造户出典的房屋,私改前未回赎,现在提出回赎的,应查明承典人的房屋在私改时是否被改造了,如果没有改造,产权未转移给国家,仍是出典人与承典人之间的典当纠纷,应按民事政策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回赎;如果已经改造了,产权已转移给国家了,则应按105号文件处理,即被改造户在私改前出典的房屋,改造前不回赎,改造后不准再行回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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