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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基础知识-物业管理企业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物业管理企业的分类

(一)按投资主体分类:全民所有制物业管理企业;集体所有制物业管理企业;民营物业管理企业;股份制物业管理企业;合资、合作、外资物业管理企业。

(二)按资本组合方式及出资人承担的责任分类公司式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物业管理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50个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2)物业管理股份合作公司是自愿组织、自愿合作、自愿参股、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按股分红,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物业管理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一般又是企业的职工。(3)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是由5个或5个以上发起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持股数额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的组建

组建条件:企业名称的确定、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公司人员

企业名称的确定:企业名称应由企业所在地、具体名称、经营类别、企业性质。

企业出所:物业管理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企业的住所。

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或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与50万元人民币;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与30万元人民币;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人员资质一级企业为30人;资质二级企业为20人;资质三级企业为8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外)应有5个以上发起人,并且其中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物业管理企业的组织机构

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监事会由股东会选出的监事和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主要职能:总经理室、行政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综合服务部、市场开发部、各物业管理处(客户服务部、环境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工程保障部)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办法实施管理(3)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4)有权制止和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5)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履行物业服务合同。(6)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7)可以接受供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的委托代收相关费用。(8)有权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9)经业主大会的允许,可实行多种经营。

义务:(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2)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的监督。(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大会审议决定(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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