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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
来源:中华房地产金融网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1965123

【实施日期】1965123

【发布单位】国家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65)国房局宇105

 

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

 

 

一、对尚未进行私房改造的城镇,今后在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的意见。

 

()出典房屋不同于出租房屋,如果将出典房屋纳入改造,名义上改的是出典人,实际改了承典人。因此,今后对于出典房屋一般仍应按照典当关系处理。计算出租房屋的改造起点时,只计算其现有的出租房屋,不要将出典房屋作为出租房屋纳入改造,如果这样计算,地富、资本家的出租房屋可以降低改造起点,或者实际无起点改造。

 

至于地富、资本家在195886以后,显然为了逃避改造而未经合法手续出典的房屋、群众意见很大的,则不承认其典当关系,原则上应该追回所得典价。对房屋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依据上述原则计算,出典人是改造户的,其出典房屋在改造前允许回赎。回赎后出租的,应一并纳入改造。改造前不回赎的,今后不准再行回赎。对这部分典当房屋,可以让承典人找价“作死”,找回的价款交房管部门,如果典价与房价相差不多,可以变典价为买:也可按原付典价折给承典人一部分房屋,另一部分房屋归房管部门,还可以由房管部门出款回赎。

 

()承典人典来房屋出租的,如与其他房屋合并计算达到改造起点时,则应一并纳入改造。但在改造以前,应由承典人与出典人进行协商,出典人如愿意回赎,不论其典期是否到期,一律准予回赎。回赎后承典人的出租房屋达不到改造起点时,也不影响对其出租房屋的改造。

出典人不愿回赎的,改造后不准再行回赎。

 

二、对过去将典当房屋纳入改造后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已纳入改造的典当房屋,原则上不再变动。

 

()典当房屋作为出典人的出租房屋纳入改造后,承典人坚决不同意的,如承典人是劳动人民,又系典房自住,可以将典价折抵承典人的房租,房屋仍作为改造处理;也可以让承典人找价“作死”,找回价款交房管部门;也可以按其原付典价折给承典人一部分房屋。

 

()典当房屋因承典人出租而纳入改造后,出典人过去坚决要求回赎自住的,如出典人是劳动人民,并且不是改造房主,准予向房管部门回赎,并酌情让其偿还改造期间的修缮费用,房屋回赎后,不影响对承典人其他出租房屋的改造。今后要求回赎的不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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