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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来源: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其中一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资质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四级资质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武汉市二级资质由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武汉市三级资质由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3、《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条件如下: 1、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统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材料目录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申请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设立公司的批文或协议书; 3、经董事会(主管部门)推选(任命)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由企业任命的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4、企业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 5、验资证明;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7、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8、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它文件; 9、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提供上述1至8项文件,还须提供以下两项文件: (1)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申报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级资质初审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二、三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市、州、直管市、林区、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开发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3、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一级资质的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二、三级资质的审批期限自省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省建设厅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4号 联系电话:027-87823966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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