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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用人在解放前取得承租城市公有土地的权利应否予以承认问题的批复
来源:法律图书馆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用人在解放前取得承租城市公有土地的权利应否予以承认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省民政厅转来九江市房地产管理局请求解答这样的一个问题:“查我市公有土地租赁,在解放前反动统治时期,曾有租用人享有永租土地的权利(解放后,53年以前我们也继续给予永租权,但没有明文规定)。原永租人在地上所建房屋,抗战时被日寇拆毁,抗战胜利后,永租人把土地转租给第三者建屋,每月收取超过了公地租金的地租,并立约规定,在几年后房屋无条件交给永租人所有,这种情况是否合法?根据现行政策法律,“永租权”是否继续有效?永租人是否有权利把公家土地转租第三人?” 请予核示。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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