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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
来源:吉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一、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及暂定级资质审批及一级初审核准

二、依据

1、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第八条、第九条。

三、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暂定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3、工程技术负责人员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4、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计入该公司人员的基数。上述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兼职。长吉两市新设立的开发公司暂定资质等级中的注册资本按三级资质等级条件执行。

四、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审批程序

1、各市州或市辖县(市)开发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验原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一级资质由申请人先向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六、期限

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目录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市、州或市辖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文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副本(2套)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10、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1、《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12、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八、费用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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