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设部网站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市[2003]193号 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26条规定:“自 一、 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外国企业,在 二、根据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不得继续以外国企业身份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同时收回《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加强对外国企业资质申报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执行情况的汇总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并于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情况汇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