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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一、承办单位 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许可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许可条件 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所规定的资质审批、资质核级相应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20人(高级职称的8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5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4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的6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4人(建筑、结构、房地产5人;会计3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的3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2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5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它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4%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品率60%以上。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低于5%,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暂定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的2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人;会计2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人;统计1人)。 3、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有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四、报送材料 (一)资质审批许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网上下载,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的验资报告; 5、企业税务登记证; 6、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7、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8、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9、企业获得开发项目的证明文件(土地有效证件); (二)资质核级(含升级和延期)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网上下载);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 6、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件、劳动合同(加盖劳动局鉴定章),企业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7、近年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定、施工、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权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8、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统计年报; 9、企业销售的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0、建设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五、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程序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级、三级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征求开发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在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的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发证,当事人向省建设厅提出资质申请;审批中心受理后转承办处室;承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批,做出许可决定,核发资质证书。 四级、暂定开发企业资质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七、许可时限 受理后20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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