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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办理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条件为:

1、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2、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含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3、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4、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三、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点击下载)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7、申报机构在当地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人员名单(加盖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9、申报机构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0、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11、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12、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4、随机抽查的最近两年内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四、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省政府办公大楼9-66号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联系电话:87293460    87294714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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