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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来源:起点外贸网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2)财农税字第78号 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1992年12月2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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