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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来源:起点外贸网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1992122

【实施日期】1992122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2)财农税字第78

 

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199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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