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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审或变更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办理机构: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及各区、县房地局

办理地址:崂山西路2012404室邮编:200120

办理时间: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申办对象资格:已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物业管理企业或涉及物业管理业务的其他企业

申办手续

1、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公司的管理章程

4、公司经理聘任书

5、经济类、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证书和聘书或合同

6、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

7、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他材料8、如已取得资质登记证书的,应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办理程序

1、区县房地部门受理企业的申报

2、一级资质等级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由市房地资源局委托区、县房地部门审批

3、市房地资源局审核盖章

4、区县房地部门发放证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年鉴费每户每次250元、变更登记费每户每次100元(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设立系统单位自管房经营机构及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收费项目的复函〈沪价涉[1992]421号〉)

办理依据

11997528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房地局或者注册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市房地局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物业管理企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资质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36关于设立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工商登[95]105号)第三条各种物业管理企业,自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分别向市或所在地区、县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第四条房产开发企业及其他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物业管理的,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319966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物[1996]442号)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申办资质备案和资质等级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制作、公司经理聘任书、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证书或证明材料、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公司的管理章程、管理合同、根据资质等级条件所需其他资料。第十七条已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如有更名、分立、合并等变更事项,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并交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4199878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局《关于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31号)附件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评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各类物业管理企业要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地部门申报资质等级。区、县房地部门受理企业的申报后,要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其中,一级资质等级报市房地资源局审批,二级以下资质等级由市房地资源局委托区、县房地部门审批。市或区、县房地部门在收到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核发资质等级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若有虚报、瞒报行为的,查实后即作降级处理。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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