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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7-01-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一、服务内容 物业管理资质审批 二、设定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三十二条;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三、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原件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3、公司章程原件3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复印件3份 7、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需验证原件)复印件3份 8、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市或区两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规范性合同)复印件3份 (二)非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 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原件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1份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 5、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工程和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3份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和财务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市或区两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印制的规范性合同)复印件2份 7、已备案的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3份 8、物业管理业绩材料(业主对服务质量、服务水平的评议和满意率调查情况、创优评优情况、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授予的表彰牌、证或称号等)复印件3份 9、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复印件3份 10、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系统情况复印件3份 四、收件处理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1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一)审查条件: 1、一级企业: (1)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是否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30人,其中,具体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管理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是否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宇、工业区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6)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经营管理业绩是否优良; (7)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2、二级企业: (1)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是否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20人,其中,具体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的物业。管理各类房屋的建筑面积分别占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是否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独立式住宅(别墅) (6)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经营管理业绩是否良好; (7)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3、三级物业企业: (1)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人民币是否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10人,其中,具体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是否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 (5)是否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6)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是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7)是否具备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其中,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不需审查第(5)、(6)项内容。 (二)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程序 见《行政服务通用工作流程图》(3) 七、工作时限 1、二、三级及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2、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应由我局完成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上报建设部核定 八、收费依据标准 无 九、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出具书面决定或许可证件。 2、不予许可:出具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送达与公示 由办件大厅会同信息中心承办。 1、收件处理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 2、办理结果的送达、公示时间为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 十一、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1、二、三级及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区局初审,报市局最后审定并发证(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2、一级物业管理企业由区局初审,市局审查,建设部核定并发证。 3、凡申报材料涉及提供复印件的,负责收件处理的人员应核对原件。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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