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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节能出新规:新房未获节能标志不得出售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6-12-31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8月16日,北京市建委和市发改委等联合发布《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5年内,京城所有房产开发商都必须在《售房合同》中向业主承诺节能标准;购买新房,如果开发商不能出具建筑物能效标志,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和出售。

  2010年住宅能耗降低23%

  目前,北京有9300多万平方米住宅冬冷夏热,采暖和空调能耗高,在1.5亿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中,有超过1亿平方米能耗较高。高耗能的房屋热量分布不均衡,从长期看,随着供热收费制度的改革,建筑的节能水平直接和业主需要支付的供暖费用挂钩。

  北京市建委新闻发言人张农科表示,今后,除农村自建低层住宅外,新建建筑将全面执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在国家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增设强制性条文规定。规划要求,到2010年,北京住宅建筑采暖平均能耗降低23%,公共建筑降低14.5%.

  节能星级标准引导消费

  根据规划,北京还将制定能耗定额,对低能耗和超低能耗节能建筑实施不同星级的“星级节能标志”,就像电器的节电指数,级别越高就越省电,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房屋。

  规划要求,到2010年,北京新建公共和居住建筑,竣工前必须申请建筑能效标志,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标志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出售。在《售房合同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开发商要向消费者承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建筑能效。如节能水平未达到承诺标准,弥补修缮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业主可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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