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密码: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导航 -- 政策法规 -- 房地产开发类 -- 房产与土地税费 -- 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中华房地产网   发布日期:2006-12-28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19911011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91>财农税字第53号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大连市财政局:

 

  你市大财农税字(1991)186号文件《关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公司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中方以土地作价入股,并由中方出面征地或占地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大连分公司征用90.75亩土地作价入股,应依上述精神缴纳耕地占用税。

 

 

责任编辑:
[打印新闻][推荐给朋友][添加收藏][关闭窗口]
我要评论
昵称:匿名发表
标题:
内容:
最新评论
热点新闻
政策导航
经营管理
地产学堂
网站声明 | 协办之窗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员工风采 | 往期广告 | 广告垂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