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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相关规定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6-12-26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2005年7月1日起,建设部开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设部要求各地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 ●2005年9月22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监督管理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销售所在地明显位置,对所销售的房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公示,包括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名称及版本代号,墙体保温材料等。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规定明确指出,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将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也就是楼盘采用什么节能措施、能达到什么节能标准,都应该在售楼处现场公示,且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2006年2月7日,建设部公布《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开发商卖房时必须提供准确的节能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违者将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006年2月11日,建设部在2006年工作要点中再次重申要贯彻执行《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指导意见》和建筑节能标准。新建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推动北京、天津等大城市率先实施节能65%的标准。研究起草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的经济激励政策。组织制(修)订颁发《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一批重要标准规范。做好各类工程消耗量定额的编制工作,完善建筑“四节”统计工作。加强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严肃查处违反建筑“四节”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2006年2月24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环保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强调今后新建民用建筑中,七类建筑材料必须使用节能环保的产品。这七类建材分别是墙体材料、装饰装修材料、保温材料、门窗材料、采暖空调材料、照明设备和用水器具。 住宅工程不节能不予竣工验收,住宅竣工验收前,必须对外窗的抗风压、气密性和水密性进行现场检测,验收时必须提供节能环保、室内环境、外墙气密性等5项报告,否则不予验收。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按照“十一五”规划,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建立四个直辖市和北方地区节能65%的国家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经过3年的准备,目前已经启动,计划在两年内完成。到2010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到2020年,北方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及特大城市新建建筑实现节能65%,绝大部分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 责任编辑:yan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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