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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权法草案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6-12-05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9日上午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表示,草案六审稿吸收了常委会前五次审议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映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取得的共识,修改得比较好,已比较成熟。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明确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争议

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在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有人认为,国家和其他民事主体不是平等主体,对他们的财产不能平等保护;也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保护私人财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

解读

专家表示,物权法讲的平等,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二是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三是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

经过多次修改后,目前的草案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要求,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草案其他诸多具体规定,也都体现出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合法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精神。

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

争议

在物权法草案审议时,许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正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在这种情形下,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物权法草案中增加条款,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产。

解读

作为回应,物权法草案三审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草案五审稿还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草案六审稿再次将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

征收补偿规定更加细化

争议

2004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实际上,由于草案中的补偿没有确切的标准,补偿不到位目前仍是征地、拆迁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甚至不时引发群体性事件。

解读

经反复修改,目前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一规定与最初的条文相比,更加细化、更有利于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住宅用地续期取消收费

争议

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个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有偿使用。就住宅来说,土地使用期限一般是70年。那么,70年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解读

物权法草案二审稿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登记机构应当回收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续期应当支付土地出让金。

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不少人提出,住宅用地使用权最长出让期限为70年的规定过短,不利于保护私人财产,建议延长出让期限;关于续期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人提出,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合理确定。一些常委会委员也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草案四审稿充分吸取各方意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对有关条款作出了修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草案依然保留了有关土地使用费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审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普遍表示赞成。但一些常委会委员同时提出,在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是否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深入研究。

六审时,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取消了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需要支付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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