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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复核
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   发布日期:2006-12-04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为规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从1日起正式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评估机构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新条例规定,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并在拆迁评估中选用市场比较法。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有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公示期满后,应将分户评估报告在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如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另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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