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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将专项检查房地产经纪市场
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   发布日期:2006-11-30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南京市房地产产权市场处、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近期联合发布通知,近期将对该市房地产经纪市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通知指出,为切实加强对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监管和整顿,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南京市住房二、三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决定200611月至20073月期间对全市房地产经纪市场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与范围

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售楼场所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

二、检查内容

1、南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包括商品房、二手房销售和租赁的居间、代理)的机构,是否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后是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房地产经纪组织设立分支机构的,是否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备案登记。

2、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是否以经纪机构名义与委托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是否采用房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

3、房地产经纪机构有无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

4、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侵害委托人的利益,如隐瞒交易价格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滞留购房款不及时返给买房人等。

5、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直接从事商品房买卖。

6、房地产经纪机构自聘用或解聘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之日起20日内,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同时报房产管理部门网上备案公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了“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可在www.njhouse.com.cn表格下载);所开展的经纪业务是否均由合法经纪执业人员执行。

7、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按房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的房源信息的内容是否齐全: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座落、面积、建筑物状况、价格等),其中对于面积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产权状况;房屋权利瑕疵或限制情况;委托人其他特别要求等;并由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署名确认。

8、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是否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共有部位明细表、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和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

三、检查形式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与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按照检查内容检查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执行我市房地产经纪人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安排

全市房地产经纪秩序专项检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部署阶段(1128125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1261220

第三阶段:检查抽查阶段(1221210

第四阶段:总结巩固阶段(211331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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