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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6-11-27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19881010

【实施日期】19881010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家税字[1988]61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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