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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6-11-27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家税字[1988]61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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