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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的若干措施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6-11-22   访问次数:1   作者:岳鹏飞,富全

1、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可凭业主大会的决议和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确认书到国家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其性质可归并到其它组织类,可以业主代表大会的“实体”来承担该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民事责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日常经费可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3%另行收缴,存入业主委员会的专用帐户内。该款项可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其秘书的津贴费、活动费和为维护业主权益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开支的帐目每季度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布一次,每年末向业主代表大会提交书面财务报告。这样,业主委员会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在维护业主权益方面的付出有所补偿,其成员的工作才能做得扎扎实实。

2、强化科技投入。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每一环节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在业务办理中需查询大量的资料和数据,若沿用过去的管理方法和手段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对该基金管理的客观需要,运用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系统已成为历史的必然要求。为此要加紧研制各地设计先进、结构合理、功能全面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系统”软件,提高科技管理水平。

3、基金实行扎口归集。为保证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形成规范、合理、高效的运作机制,避免机构重叠、多头管理、手续繁杂、流程缓慢的现象发生,笔者认为应集中统一收缴管理全市房改房、商品房的“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并规定不论房改房、商品房均在办理产权登记或交易过户手续之前,按标准足额缴交,并在市房地产交易大厅设立专项维修基金缴存窗口,统一扎口归集,以后凡新建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的“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均按标准全部归集到位,再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4、制定操作性强的使用标准。为实现科学、合理、规范使用基金的目标,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研论证,并在充分征求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意见的基础上,就基金归集范围、缴交标准、缴交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及程序、分摊筹措办法等方面召开听证会,使基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到政策明确,有章可循,标准公开,对号入座。

5、科学监管。在基金管理上建议实行两级管理模式,一级是业主委员会,基金存在业主委员会名下,动用基金必须征得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这是基金性质所决定的,也是业主自律、民主理财的具体表现;一级是主管部门,对使用基金情况进行监管。监管的内容主要是基金使用标准及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在物业管理市场机制尚未培育成熟时,适度的政府干预、统一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信誉高,使基金的安全性、稳定性大大增强,避免因使用基金不当而引发居住安全问题;二是有利于使用标准一致性,防止执行标准尺度不严,造成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三是有利于规范使用范围,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充分发挥基金的保障功能。

作者单位:深圳市华侨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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