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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杜绝“二房东”
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   发布日期:2006-11-21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房屋租赁杜绝“二房东”,北京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酝酿已久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办法》)昨日在首都之窗网站进行公示并征集市民意见,公示日期为1120125。《办法》明确规定,租房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和转借承租房屋。

《办法》意见稿规定了出租房屋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无安全隐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成套住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出租房,房东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对付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税现象,《办法》意见稿明确规定,将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居住人员发生变更,出租方若不及时到基层管理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房屋中介管理规定方面,《办法》意见稿明确,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中介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租房者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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