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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杜绝“二房东”
来源:《中国房地产估价师》 发布日期:2006-11-21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房屋租赁杜绝“二房东”,北京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 酝酿已久的《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简称《办法》)昨日在首都之窗网站进行公示并征集市民意见,公示日期为 《办法》意见稿规定了出租房屋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无安全隐患;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为了对付房屋租赁中普遍存在的偷漏税现象,《办法》意见稿明确规定,将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居住人员发生变更,出租方若不及时到基层管理组织办理变更登记,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房屋中介管理规定方面,《办法》意见稿明确,房屋中介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合同,统一收取佣金、开具发票。中介机构与租赁当事人约定直接向租房者收取租金的,每次不得收取超过一个月的租金。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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