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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6-11-20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住房市场大规模快速发展,大量商品住房和已购公有住房已开始步入大中维修期,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潜藏的隐患和问题已逐渐暴露出来。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严重缺口,巨额维修资金被挪用

主要表现在:

1.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混乱,各地在缴存主体、缴存标准、管理模式等方面规定不一致,归集量小,缺口大;

2. 部分城市只对商品住房或只对已购公有住房建立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归集面较小、归集率较低;

3. 业主首次缴存的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商按购房款2%-3%的比例代收、缴存,为房地产开发商擅自挪用、滞留该项资金制造了契机。

二、法定决策程序复杂难落实,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

据了解,在广东一些对维修基金使用较多的地方,其使用比例也只有1%左右;在北京地区,据不完全观察,维修基金的使用率几乎接近于零。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充分体现了业主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决策主体的缺位,业主自治机构不完善,造成了法定决策程序难以落实,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非常困难。主要表现在:

1. 大部分住宅小区没有建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很难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全体业主行使决定权,业主无法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表达利益、形成决策;

2. 维修工程对应的决策范围与受益范围的不一致,与维修无关的业主根本不参与决策,出现了物业公司积极,业主观望,业主委员会尴尬的局面;

3. 业主对维修工程的技术标准、费用额度在规范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难以认定;

4.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细则一直没有出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手段不明确。

三、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不明确,代收代管政策落实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一种以财产为纽带的经济性组织,强调的是对公共性财产所有者的集合,而不是单一人身的集合,但其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主要通过会议的方式履行职责,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亦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因“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实践中无法操作落实。

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权属不清,利息收益用于管理经费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利息收益属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处置权。但大部分城市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都是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利息等增值部分按比例提取,基本比例为20%。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过程中,存在着售房单位和业主双向筹集的问题,售房单位所承担的部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属不清。一是公有住房出售后的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没有按幢建账、核算到户;二是一些城市规定商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由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人共同承担,房地产开发商缴存,然而房地产开发商所承担的部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有的纳入商品住房成本,有的被挪用。

责任编辑: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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