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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物业管理存在的五大突出问题
来源:中城房网   发布日期:2006-11-20   访问次数:1   作者:匿名

问题一:物业服务不规范,整体水平不高。

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为居民服务”、“为业主服务”的观念,基至颠倒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态度蛮横、行为粗劣”现象屡见不鲜,保安与业主发生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其次,物业服务不到位,出现紧急情况不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不能保证群众正常生活的需要;第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透明度不高,个别企业仍然存在多收费、乱收费的情况。

问题二:开发遗留问题引发矛盾突出

北京市政协曾对北京市物业管理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报告指出:现有商品房小区发生的物业与业主的纠纷中,相当数量的矛盾起源于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一是规划变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也有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配套设施。二是房屋及附属设备质量差,水电等配套项目得不到落实,缺项甩项多等。三是建筑权属不清。由于《物权法》尚未出台,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如地下车库、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问题往往引起业主与开发商的争议。

问题三:业主大会成立缓慢

到目前,北京市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只有511个,比例很低。

业主大会不成立,物业市场就不完善,业主的权利很难得到集体支持,维修资金的使用等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问题也无法得到根本解决。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不积极、不配合、不支持,导致成立筹备组困难;二是在政策宣传、引导上力度不大,许多小区的业主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初,不了解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往往是事倍功半;三是指导方式、方法和力度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协同配合还不够,离开社区居委会的牵头组织、协调和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组织工作容易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四是按照法规规定,业主大会的成立需要达到一定的比例条件,一些小区业主参与意识不强,投票比例不高,导致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无法通过,业主大会难以成立。

问题四: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对业主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在实践中发现,一些业主大会成立后,作为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有权无责,缺乏监督和约束;业主委员会往往超越职权开展活动,个别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滥用权利,以权谋私,损害多数业主利益,引起业主之间意见不一致,影响居民生活的安定。

问题五:老旧居住小区的长效管理机制没有建立

老旧小区由于建设年代久,配套设施严重不足,房屋及设施设备失修失养严重。由于居民认识不统一、交费状况不理想等因素,改造后的小区良好状况难以得到长期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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